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龍志芳上列聲請人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5日裁定,聲請更正及補充,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24日民事裁定(下稱0000000裁定),向本院聲請更正0000000裁定主文及返還抗告裁判費,本院於113年12月25日以裁定(下稱0000000裁定)准許返還聲請人111年11月3日溢繳之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駁回其餘聲請。0000000裁定並無與法院原來意思不符之顯然錯誤,就聲請人其餘聲請事項已認於法未合而予以駁回,亦無漏未裁定之情事,故聲請人就0000000裁定聲請裁定更正及補充,於法無據,非有理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