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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7號聲 請 人 智高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Noatum Logistics Taiwan Limited)法定代理人 邱蕙嘉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律師

朱日銓律師相 對 人 ACE AMERICAN FIRE AND MARINE INSURANCE COMPA

NY KOREA法定代理人 EDWARD KOPP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蔡佳君律師許祐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擔保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相對人「ACE AMERICAN FRIE AND MARINE

INSURANCE COMPANY KOREA」之記載,應更正為「ACE AMERICANFIRE AND MARINE INSURANCE COMPANY KOREA」。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裁判案由:擔保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22-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