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6號異 議 人 王振源(即王添火之繼承人)
王振峰(即王添火之繼承人)
王振文(即王添火之繼承人)
王黃雪娥(即王添火之繼承人)
王美雲(即王添火之繼承人)
王美淑(即王添火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林文忠上列異議人對本院提存所於民國110年9月9日(110)取勇字第1941號函准許受取權人林文忠領取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134號清償提存事件提存物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提存所認前項異議無理由時,應於10日內添具意見書,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以裁定命提存所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時,應駁回之,提存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提存所於民國110年9月9日(110)取勇字第1941號函准許相對人取回提存物(下稱原處分),並於110年9月11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110年9月14日具狀聲明異議,本院提存所認其異議無理由,添具意見書後送請本院裁定,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即提存人王添火給付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民國98年度、99年度、100年度地上權租金,經對造委任之律師退回,提存人因此為林文忠辦理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134號提存書,提存新臺幣(下同)40,670元,受取權人為林文忠。迭經雙方訴訟,嗣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移調字第175號調解成立(下稱系爭調解事件),雙方協議由王添火將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林桂長或其指定之人,王添火並同意給付現金411,333元予共有人,由林桂長領取,雙方糾紛已經完結。異議人多次聲請返還提存物,提存所拒絕返還。之後林桂長據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53256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異議人為此另辦理現金提存,含執行費用11,311元,共計提存422,644元,且已經執行完畢,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保執字第2315號收據為憑,可見異議人業已清償債務完畢,先前提存清償之債務已經消滅,相對人自不得重複領取,為此依法提出異議。
三、按清償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二、提存之原因已消滅。提存法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提存之原因已消滅,係指就形式上觀察,原據以提存之債之關係已消滅者而言(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抗字第2434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又按提存事件屬非訟事件,提存所僅得就形式上審查,關乎實體之原因事實,提存所並無權為審查、認定,僅能就形式上比對是否為一致,至民事實體法律關係範疇,提存所無權加以審認,當事人間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解決。
四、查,被繼承人王添火為給付相對人林文忠等人地上權租金,經相對人等委任之律師退回後,向本院辦理提存,經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134號清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其提存通知書之提存原因及事實:「提存人(即被繼承人王添火)應給付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地上權98年度、99年度、100年度地上權之地租,分別以郵局匯票寄給受取人林文忠等人,詎受取人拒收,且委任高秀枝代表以台北文山木新郵局第000029號存證信函將上揭郵局匯票全部寄回。為此,提存人無法清償應繳交之地上權租金,迫於無奈祗好將地上權地租金,受取人林文忠受取金額,新臺幣肆萬零陸佰柒拾元整,提存貴提存所。」等語,有提存書可稽。異議意旨雖稱清償提存債務已經消滅,相對人重複領取云云,惟相對人林文忠、林桂長等人對被繼承人王添火起訴拆屋還地等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22號民事判決王添火一部敗訴,王添火上訴後,雙方成立系爭調解,約定由王添火將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林桂長或其指定之人,王添火願給付林桂長411,333元,有判決書及調解筆錄可參(見110年度取字第1941號領取提存物卷)。
五、本院經核系爭調解源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22號拆屋還地事件判決後之上訴事件,該事件之原因事實,林桂長等人向王添火請求給付並非地上權之租金,而係建物占用土地之不當得利,二者並不相同,且系爭調解之給付權利人為林桂長,並非林文忠,因而,就形式上審查,尚難認清償提存之地上權租金債務已經消滅。
六、從而,本院提存所准許相對人領取提存物,自形式上審查,尚無不合,至異議人如認清償提存之債務已經消滅,相對人重複領取,可能有不當得利之情形,因屬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本院提存所形式上並無法審究,異議人應另以訴訟途徑請求解決,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