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51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代 理 人 劉懷智上列聲請人因荊皋即總滙建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98年度審司字第231號),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98年度審司字第231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98年度審司字第23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相對人總滙建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總滙公司)之債權人,為瞭解上開呈報清算事件之處理結果,有閱覽卷宗,並抄錄、影印上開事件卷內資料之必要,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總滙公司之債權人,就總滙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等情,已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為據,應認其已釋明與上開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上開事件卷宗,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