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58號抗 告 人 彭文正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確認博士論文不存在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王秀慧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