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20號聲 請 人 TAKEWINS TRADING LIMITED法定代理人 王苑慧代 理 人 陳振瑋律師
游淑君律師何宗樺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仲裁人迴避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士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