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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23號聲 請 人 沈玉珍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聚寶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占有等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47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八年度訴字第三四七三號請求返還占有等事件歷次準備程序期日及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473號案件之被告,為確認法院訴訟指揮方式、原告法庭上攻防及開庭內容,爰聲請交付歷次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473號請求返還占有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其聲請應可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裁判日期:202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