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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5號聲 請 人 蔡顯進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15413號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司法事務官、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3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法官有同法第32條所定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又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應係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9年渝抗字第56號、69年台抗字第457號及27年渝抗字第304號裁定參照)。另依民事訴訟法第39條之規定,於法院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上開迴避之規定。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釋明之。次按「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條、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準此,強制執行事件以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者,除應提出證據以釋明,並應以司法事務官對於強制執行事件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強制執行行為者為其原因事實,始足當之。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司法事務官進行強制執行程序遲緩,或認司法事務官就其聲明異議不為調查、鑑定或指揮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欠當,或容納一方當事人之聲請,致當事人一造不利,在當事人主觀上疑其有偏頗之虞者,尚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自不得據為聲請迴避之原因。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司法事務官翟天翔、書記官陳仕偉於承辦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15413號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現場履勘時並未全程錄音而製作履勘筆錄,有程序違法及登載不實,且聲請人已於110年12月4日遞送緊急聲請書,聲請告發翟天翔等人,暨撤銷廢棄110年11月17日、18日本院忠108司執德字第115413號函,而司法事務官翟天翔、書記官陳仕偉仍製作登載不實之履勘筆錄,該履勘筆錄無效。該筆錄未將施工廠商負責人李昭慶等人非於執行處所定時間內破窗進入建物內,涉及強制罪、入侵住宅罪、毀損罪等犯行記載於筆錄;債務人對於該犯罪事件造成門窗被毀損要求恢復原狀亦未登載於履勘筆錄;破窗犯罪事件恢復原狀應屬公務員義務告發,司法事務官翟天翔與書記官陳仕偉均未登錄犯罪事件而未行義務告發之責。債權人代理人未依強執函配合履勘,指派廠商員工自行破門而入,司法事務官及書記官對其涉犯侵入住宅、毀損罪有未為義務告發之故意,卻容任債權人代理人以不實之詞而為記載,不記載有利於聲請人之詞。又司法事務官翟天翔已被聲請迴避,由周姓司法事務官率應迴避之書記官陳仕偉違法強制執行,程序違法。周姓司法事務官明知本案違法,依然下命為強制執行,且聲請人告知周事務官水利署所派人員為被迴避人,仍配合違法執行不停止,強制執行超出所畫範圍,聲請人對其聲請異議,周司法事務官均不處理,顯有不公。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至39條規定,聲請司法事務官、書記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系爭執行事件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0年12月10日進行現場履勘;另定於111年1月10日至現場執行拆除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核無訛。而聲請人所陳各情,核係對於承辦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或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指摘其不當,依前揭說明,本不得據為聲請迴避之原因。此外,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承辦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對於系爭執行事件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何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有何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客觀事實,更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揆諸首揭說明,均難認承辦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至聲請人主張其對承辦事務官、書記官提出緊急聲請義務告發函,依法應迴避等語,然聲請人並未提出客觀證據釋明承辦事務官、書記官因此對聲請人有不公平作為,聲請人主觀臆測承辦事務官、書記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依法應予迴避,亦無足取。從而,聲請人聲請承辦司法事務官、書記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林瑋桓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2-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