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40號聲 請 人 佟光懿代 理 人 游小娜上列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7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意旨略以:111年8月3日當庭陳述內容並未記載於筆錄,為答辯需要而需開庭紀錄與錄音之正確,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等語,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