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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4號聲 請 人 黃鎮華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2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109年度聲字第687號),聲請核發訴訟繫屬終結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訴訟終結或第5項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請求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規定,發給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6號事件之訴訟終結證明,以便申請塗銷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聲請人前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相對人,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經該院以109年度聲字第96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已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以109年度聲字第687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嗣並確定,惟該事件並非訴訟事件,且查無准予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聲請案件,系爭土地復無訴訟繫屬登記(見系爭土地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聲請人以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為相對人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規定聲請發給證明,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裁判日期:2022-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