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謝明耀上列聲請人就與正昇國際旅行社間聲請裁定許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正昇國際旅行社間「南美郵輪嘉年華會32日」旅遊糾紛,前經交通部觀光局進行調處,正昇國際旅行社同意返還旅客團費,但至今都未履行,爰聲請裁定許可等語。
二、按當事人間之消費爭議,如經鄉、鎮、市公所設立之調解委員會依鄉鎮市調解條例、或直轄市或縣 (市)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消費爭議調解辦法調解成立,應由各該調解委員會分別依上開條例及辦法,將調解書送法院審核,至於其他私人間之和解或調解契約,法院並無審查權限。本件依聲請人主張上開消費爭議係經由交通部觀光局居間協調處理,並經達成協議,並非由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或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依前揭條例及辦法所為之調解,核屬其等間之私契約,法院並無介入審查之權限,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許可,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