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7號聲 請 人 林國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42萬5012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另聲請人僅為執行事件之債務人之一,聲請人卻聲請暫停執行事件之全部,聲請亦有違誤,爰一併命聲請人於補費期限內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