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36號原 告 張淵琛被 告 陳朝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參拾玖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亦定有明文。再按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以對造無權占用屋頂平台加蓋違建為由,訴請拆除違建並返還屋頂平台予區分所有權人全體,目的在回復公共空間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其勝訴所得受之利益,應為占用公共空間之使用收益,惟屋頂平臺及公共空間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常無交易價額可供參考,且因公寓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其價額之計算方式,應以公寓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占用之面積,再除以公寓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要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頂樓平臺上之增建物(占用面積約78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增建物)及通往頂樓平臺之樓梯通道鐵門(下稱系爭鐵門)全部拆除,並將上開頂樓平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並應自上開建物遷出」。經查,系爭增建物所在大樓為5層樓之建物,其所坐落之系爭土地於民國111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65,000元,有建物、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則依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拆除系爭增建物並返還屋頂平臺之價額應為2,57萬4,000元(計算式:78平方公尺【依原告陳報占用系爭土地部分之面積】÷5層×165,000元=2,57萬4,000元);又系爭鐵門另位於該棟建物4樓通往5樓之樓梯間,而應加計原告所陳報拆除系爭鐵門所需之費用3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60萬4,000元(計算式:2,57萬4,000+3萬=2,60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