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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4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73號原 告 楊茵娜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鐘煒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元11,421.74元及新臺幣606,095元,其中美元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1年7月1日臺灣銀行美元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0.035換算,為新臺幣343,0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美元11,421.74元及新臺幣606,095元,經換算後合計為新臺幣949,1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物
裁判日期:2022-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