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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8號抗 告 人 蕭金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大吉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負責人陳碧華」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1年3月14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裁判日期:2022-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