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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5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56號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訴訟代理人 李凱如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弘肇間返還佣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萬8,7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裁判案由:返還佣金等
裁判日期:2022-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