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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5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83號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訴訟代理人 李建鋒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佳綺(即陳文輝之繼承人)、陳穎婕(即陳文輝之繼承人)、陳葳羚(即陳文輝之繼承人)、楊榮展及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代墊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萬2,0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裁判案由:清償代墊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2-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