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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6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08號原 告 黃衛珍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 萬4,2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6,54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2-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