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49號原 告 臺北醫學大學法定代理人 林建煌訴訟代理人 盧明軒律師
余晏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9,2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04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