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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6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補字第1664號原 告 安泰計程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廣被 告 陳俊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交付牌照2枚及行照1張供被告營業使用,被告則須於約定日期向原告繳納各項費用,因被告未依約定繳納費用,原告爰以起訴狀終止兩造間之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牌照2枚及行照1張。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主張被告積欠之款項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裁判日期:2022-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