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80號原 告 德渥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敬祖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田芳綺律師吳俐慧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姜榮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