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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9號原 告 蕭金一被 告 陳碧華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新北市○○區○○段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土地所有權,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8萬2,243元,面積為635.26平方公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億1,577萬1,688元(計算式:182,243×635.26=115,771,688),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1萬3,50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1萬3,506 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鄧晴馨法 官 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所有權
裁判日期:2022-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