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58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嘉雯等人間代位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參萬參仟柒佰貳拾參元(計算公示:每坪實價476,000元×23.8128坪×1/4應繼分≒2,833,72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