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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7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77號原 告 德惠大青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寶珠訴訟代理人 黃志仁律師被 告 吳許霞訴訟代理人 王克彪

吳茂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另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以對造無權占用屋頂平台加蓋違建為由,訴請拆除違建並返還屋頂平台予區分所有權人全體,目的在回復公共空間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其勝訴所得受之利益,應為占用公共空間之使用收益,惟屋頂平臺及公共空間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常無交易價額可供參考,且因公寓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其價額之計算方式,應以公寓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占用之面積,再除以公寓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560 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意旨參照)。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街00號第10層如附圖所示A部分騰空返還予全體共有人;㈡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街00號第10層如附圖所示B部分拆除並騰空返還予全體共有人;㈢被告應給付占用臺北市○○區○○街00號第10層如附圖所示A部分、B部分不當得利予原告。核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請求被告返還其所占用之屋頂平台予全體所有人,又原告主張A部分、B部分占用面積約當30平方公尺左右,則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萬8773元【計算式:30(占用面積)*551632(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登記樓層為9樓)=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216元,至原告前開以訴之聲明㈢乃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益,經核係以一訴為附帶請求,依前所述,不併算其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2-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