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7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80號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上列原告與被告葉佐昶間請求給付差額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6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給付差額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2-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