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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8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06號原 告 創源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金池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查閱財務報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日期:2022-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