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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3號原 告 曾麗子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