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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8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31號原 告 黃雅凰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萬2,300元【計算式:70萬元+186萬2,300元=256萬2,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2-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