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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8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51號原 告 長德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美娜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被 告 台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威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為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既非身分上之形成權,自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83年台抗字第161號裁判意旨參照)。是原告訴請撤銷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有關駁回其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仲裁判斷,自屬財產權之訴訟,且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即上開被駁回請求之一定金額為準,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8年第4次民事庭會議㈡決議參照)。查原告訴請撤銷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9仲聲平字第081號仲裁判斷書主文第1項「自民國109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主文第3項「駁回原告其餘之請求」,而原告經仲裁判斷駁回之其餘請求為: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165萬2,206元,及自106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7萬5,000元之106年6月28日至109年12月23日間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等情,有該仲裁判斷書事實及理由欄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165萬2,2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萬8,608元。至原告聲明請求撤銷仲裁判斷書主文第1項關於187萬5,000元之利息起算日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屬附帶請求性質,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裁判日期:2022-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