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8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57號原 告 丰居旅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彥良上列原告與被告喜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22-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