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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8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94號原 告 江祐吉即傑泓企業社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尾款等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6,3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20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等
裁判日期:2022-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