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05號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進光間給付營業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