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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9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14號原 告 李東秋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存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39,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70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
裁判日期:2022-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