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4號原 告 潘榮華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田芳綺律師吳俐慧律師被 告 張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出資比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據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281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5,620萬2,800元並確定在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萬4,8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