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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9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46號原 告 許家弘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邱姝瑄律師被 告 威登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冠濰被 告 施勝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動產擔保權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間就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設定之動產擔保權,其債權及物權行為無效,被告應塗銷該動產擔保權登記並返還系爭車輛與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16,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3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裁判日期:2022-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