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81號原 告 飛虹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良訴訟代理人 賴宗文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二、依原告提出之契約書,兩造已約定調處先行,原告應提出已先經調處而不成立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