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83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橋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股份買賣行為無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6日本院111年度補字第198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