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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9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95號原 告 中菱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群盛上列原告與被告飛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車輛折舊損失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8,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裁判日期:202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