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07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林萬的對被告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經本院命被告提出林萬的與被告間現有之人壽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被告陳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為新臺幣(下同)3萬4,261元,有被告檢送之保單明細表可稽,堪認此即原告起訴之客觀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萬4,2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