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21號原 告 交通部航港局法定代理人 葉協隆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律師
蘇怡文律師謝佳縈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瑞貞建築師事務所即陳瑞貞間請求返還溢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2,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