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22號原 告 陳穩健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嘉筑等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78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