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0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23號原 告 林雲被 告 姚美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所謂因租賃權涉訟,係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而言,其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765號裁判意旨參照)。復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而房屋所有人倘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亦不得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2年度臺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出租人以租賃關係業已終止為由請求返還租賃房屋,或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應以該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本件原告聲明:㈠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㈡被告應返還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萬5,000元。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至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房屋之建物型態、樓層別、屋齡、面積等交易條件相似附近房地,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3萬2,000元,而系爭房屋面積為45.88平方公尺,則系爭房屋(含坐落土地)於起訴時交易價格應為605萬6,160元(計算式:13萬2,000×45.88=605萬6,160)。又查系爭房屋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696平方公尺,則系爭房屋坐落土地之價值應為430萬9,550元(計算式:1,696×239,000×175/16,460=430萬9,550,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4萬6,610元(計算式:605萬6,160-430萬9,550=174萬6,61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