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0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36號原 告 應琪芳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梅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70,000元,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12,583元,爰命原告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溫祖明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2-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