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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0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40號原 告 吳雅筑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邱柏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險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2萬1,8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4,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費等
裁判日期:2022-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