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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0號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麗瑛等間,請求給付差額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之聲明為:「被告周麗瑛等應連帶於繼承被繼承人周黃璧蓉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1,577,579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77,5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 鄭以忻

裁判案由:給付差額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