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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05號原 告 鄒宗展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宏哲、林宏猷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林宏哲、林宏猷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139萬0,38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8萬0,7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
裁判日期:2022-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