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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18號原 告 肖金花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生財、黃世彬、黃世昌、黃明珠、黃明玲、黃明英、黃淑慧等黃頓之遺產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2-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