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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29號原 告 柯蘊芳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呂宗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萬9,925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5萬9,479.52元,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29.925折算新臺幣為177萬9,9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裁判案由:返還保費
裁判日期:2022-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