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52號原 告 陳聖凱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菊枝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