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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87號原 告 神盾應用股份有限公司

司)法定代理人 周明漢訴訟代理人 陳塘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宇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費用
裁判日期:2022-06-14